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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营销支撑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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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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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营销支撑服务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解释及保证条款
1.1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1.2 非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除个人信息外的各种信息,包括用于大数据分析的聚合匿名数据集。如技术发展能够将匿名数据转换成个人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将被视为个人信息,适用于本合同中对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1.1.3 个人信息主体,是指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
1.1.4 适用法律,是指适用于任何一方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1.1.5 本合同中其他相关的术语(如“重要数据”),如无特殊约定的均采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标准(含推荐性标准或其届时已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的解释。
1.2 甲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1.3 甲方保证遵守本协议、合作协议及适用法律对于数据传输的相关规定。
1.4 甲方保证其拥有所有必要的个人信息主体授权,以便在本协议期限和目的范围内合法地将本协议规定授权的数据提供给乙方以进行约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1.5 乙方承诺并保证:具有甲方规定的各项资格和条件等。
第二条 营销支撑服务范围
2.1乙方面向区域市场或圈定的重点客户群体,承担客户运营支撑职责,开展价值保有、服务提升、客户拓展等售前、售中、售后渠道运营支撑工作,同时负责完成甲方部署的各项经营任务,确保甲方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
2.2 基于甲乙双方合作,乙方开展营销支撑服务,甲方在系统中为乙方建立对应组织标签,用于考核,渠道名称为 ,渠道编码为 ,渠道地址为 。甲方授权乙方可销售的业务如下
2.2.1 装机入网
2.2.2 产品变更
2.2.3 话费充值
2.2.4 移动硬件销售、宽带销售、增值业务
2.2.5 终端销售
2.2.6 政企业务
2.2.7 其他业务
2.3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处理2.2中业务范围所必须的客户信息数据,严禁超范围处理;乙方承认并认可甲方向乙方提供数据,乙方代表甲方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目的在于(以下简称“处理数据的目的”)为甲方客户提供服务。
2.4 甲方授权乙方对2.2中所规定的数据进行收集、传输与使用(以下简称“约定的数据处理活动)。乙方应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按照甲方在合作协议及本协议中做出的指示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甲方享有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权利。
2.5 若存在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彻底删除委托处理的数据以及包含或体现了数据的全部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及副本,并应当提供书面的销毁证明:
2.5.1本协议或双方合作协议因任何原因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解除的;
2.5.2 甲方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本协议期限届满的或保存期限届满的;
2.5.3本协议或双方合作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的;
2.5.4委托进行数据处理的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对实现处理数据的目的不再必要的;
2.5.5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的;
2.5.6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法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的。
2.6 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的地址范围、业务范围使用“中国移动通信”品牌及标识。严禁乙方超授权范围经营业务,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2.7 乙方在开展营销支撑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委托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甲方上级公司要求、乙方营销支撑服务现状、市场变化等,随时变更或调整与乙方授权范围、业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支撑政策、营销支撑服务费用标准、考核办法和本协议有关任何内容,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甲方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为准,变更、调整后的事项和内容自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并立即执行。
3.2甲方负责提供营业流程、资费标准、费用标准、业务受理单据、业务宣传资料、服务规范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调整对公司有关营运细则和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甲方应及时以邮件、书面、会议、指定位置公示等任一形式通知乙方调整内容。
3.3甲方负责提供营业场所或业务办理区域的门头、背景墙、灯箱等形象标准。
3.4甲方为乙方配置网格经理,网格经理对乙方经营甲方业务提供政策指导及服务支撑,定期对乙方营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解决乙方在经营中遇到的业务、服务问题,协助乙方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3.5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处理属于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客户投诉。由于乙方及其营业人员过错或过失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3.6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所采取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全政策以及数据保存、处理位置及具体情况等进行安全审计。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3.7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星级评定、考核、监督与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出对应奖励或惩罚。
3.8 乙方如需甲方提供实名认证及无纸化办公设备等低值易耗品,甲方将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乙方亦可自行配备;固定资产类硬件由乙方自行配备。
3.9甲方为乙方提供CRM系统接入及工号,并为乙方提供系统维护服务;对于乙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故障问题及时修复,保障业务正常办理。
3.10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综合运营支撑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可从营销支撑指标达成、支撑质量等方面具体细化。
3.11甲方有权针对乙方办理的业务因客户离网造成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超过客户本身带来的收益(即负利润=实际收入-已支出费用-折让减免)或因系统问题多结算了费用进行追回。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需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发生利息。保证金作为实体渠道各网点履行各办法的最终保证,各网点因违约承担责任而不主动交纳违约金、赔偿款时,甲方可按照待结算给乙方的营销支撑费等款项、保证金的次序直接做扣划处理。当月费用不够扣减的递延至其他月份中扣减(递延至多不超过三个月);费用不够扣,直接从关联渠道扣除(关联渠道指与违规渠道为同一法人或具有同一费用支付账号或引商入店或委托加盟店内、外场等);若仍不足以抵扣,通知营销支撑服务合作商直接缴纳处罚金。各营销支撑服务合作商应当主动于30日内补交罚金,不补交的,甲方有权关闭其营业工号,要求其暂停营业;90日内未补足罚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并扣除相应保证金。
4.2乙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营销服务支撑,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及上级公司的规范、文件和制度,开拓并发展移动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3 乙方有权按本协议及甲方相关文件规定按时获取实名登记设备、业务受理单据、业务宣传资料和营销支撑费。
4.4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按照甲方财务管理要求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费用发票等所需资料或信息。
4.5乙方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甲方没有批准同意的费用,不得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使用客户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办理移动业务,并不得未经客户同意私自修改、出售或非法提供客户资料。
4.6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营销服务支撑范围的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泄露、侵犯或未合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导致发生任何侵权、处罚以及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有权依约暂停或终止乙方服务支撑资格。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积极进行补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7乙方自行承担营业厅经营期间的各项费用。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甲方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价格标准进行经营。维护甲方信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接受甲方相关的管理、考核和检查。
4.8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适用法律及甲方数据合规管理制度(如甲方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内部数据管理制度)的规定。
4.9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和处理数据;如果乙方有正当理由认为甲方关于数据处理活动的书面指示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10乙方承诺并确认其已建立适当的数据安全能力,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数据的泄漏、损毁、丢失、篡改,乙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证其处理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4.10.1 维护数据处理相应系统的网络安全,采取一定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处理系统和服务的保密性、完整性、有效性;
4.10.2 采取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数据转移、传输过程中无法被读取、复制、修改、删除;
4.10.3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复制、对外提供或录入到乙方自身数据库中与其他数据结合使用,确保严格依照甲方的指示处理数据;
4.10.4 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数据处理记录,记录是否有人(并记录具体实施主体、时间以及实施原因)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数据进行输入、复制、修改或删除,以证明其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本协议要求;
4.10.5 执行访问权限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将对数据的访问数量限制在最小数值,仅供确有需要,且经授权的员工访问;
4.10.6 在所有其网站/应用上维持合理的安全系统以及备份系统,并安装及维护防病毒和防恶意程序的防护软件,以免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
4.10.7 对于本协议下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应确保采用更加严格安全的加密或匿名化方案,并与个人身份信息进行隔离、分散存储;
4.10.8 应当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保证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阻止损失的扩大。
4.1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超出本协议范围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无权超出本协议范围或甲方的特别授权以甲方的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1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管理考核规定中的各项指标进行日常销售和服务管理,并接受甲方业务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合作与协助
5.1 甲方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及《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等规定及时响应并处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请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5.2 乙方在接到关于数据处理活动、会对甲方产生不良影响的要求或投诉时,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3 乙方在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要求调查、查询、查封相关数据时,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4 甲方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应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5.5 乙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或无法针对委托处理的数据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水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同时遵守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进一步指示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向个人信息主体的告知义务(如数据安全事件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5.6 各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一名员工作为联系人来负责与适用法律相关的所有问题,包括相关人员的集体培训、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遵守的程序以及对合规情况的定期审查等,双方联系人如下:
甲方: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为 ;
乙方: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为 。
第六条 第三方
6.1 乙方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数据处理者(“子处理者”)进行数据处理的,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子处理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子处理者的合理理由、目的、子处理者的基本信息、信息安全措施等。
6.2 乙方在提供上述信息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子处理者进行数据处理;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子处理者履行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相同程度的数据保护义务,并监督其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子处理者的数据处理行为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6.3 乙方根据以上规定委托子处理者的,应当依照甲方指示,通知并确保所有子处理者依照本条规定删除、销毁或归还有关数据。
6.4 甲方不同意乙方委托子处理者进行数据处理的,乙方不得委托;乙方仍委托子处理者的,视为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七条 违规及处罚
7.1 甲方有权根据违规处罚标准(附件3)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降级、暂停合作、强制退出、经济处罚等,并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规行为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第八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相关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8.2 乙方造成委托处理的数据丢失、泄露、损坏或销毁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选择:通知乙方纠正;停止向乙方提供委托处理的数据;单方解除本协议。
8.3 根据第六条所委托的子处理者违反合作协议、本协议、适用法律及甲方数据合规管理制度(如《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或造成委托处理的数据丢失、泄露、损坏或销毁的,乙方应当承担与第8.1、8.2条的规定一致的责任。
8.4 乙方超出本协议范围的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泄露、侵犯或未合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导致发生任何侵权、处罚以及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有权依约暂停或终止乙方营销支撑服务资格。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积极进行补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5 乙方应当签署、并应当要求其招聘的营业人员全部签署本协议附件《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乙方及乙方营业人员亦应根据《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义务,落实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依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若乙方或乙方营业人员未签署或未严格履行《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乙方营销支撑服务资格,乙方应积极进行补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8.6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发生双方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必须在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8.7 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政策执行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不构成违约。
8.8 严禁乙方进行倒卖、贩卖、二次转售、养卡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违规处罚标准处罚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 费用结算及发票管理
9.1根据甲方及其上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乙方开展营销支撑服务后,依照运营支撑积分、支撑质量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可享有营销支撑费。费用标准及发放规则以甲方当期政策标准为准。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
10.1 为了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并且将变更内容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11.1 自然终止:本协议自即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1.2 提前终止:乙方欲提前终止或变更本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社会服务等有关善后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他责任,由乙方负责。
11.3 保证金返还:保证金除扣乙方违反协议的相关规定产生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后,剩余部分应在协议终止的第三个月后由甲方负责返回,如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的数额,则应由乙方补足。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12.1除违规处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外,乙方出现以下情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营销支撑服务资格,情节恶劣的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发放所有费用,费用资源库中资金清零,不予返还乙方保证金:
12.1.1 产生其他重大投诉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2.1.2 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整改无效的;
12.1.3 乙方拒绝签收、执行甲方针对乙方制定的各类业务规定、管理办法的。
12.2 由于乙方更换号码、地址或者拒接甲方电话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联系乙方时,甲方可向乙方法定地址发出解约通知,自通知发出一个月内,乙方需与甲方取得联系并配合解决解约后的相关问题。如乙方仍未联系甲方,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关闭乙方仓库并停止发放所有费用,费用资源库中资金清零,扣除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2.3 本协议一旦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应七日内自行拆除中国移动内外标识,不得保留与甲方业务代办有关的一切物品及设施,归还所有与甲方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使再使用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四条 廉洁从业
14.1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四风”,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14.2 甲方负责向乙方宣贯廉洁从要求。甲方禁止渠道管理、终端管理等与渠道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开办渠道网点、渠道相关业务。乙方严格按照实体渠道管理的各项流程及标准开展各项工作。
14.3 严禁甲乙双方内外勾结、以权谋私。强化检查与追责,坚决执行对违规乙方的处罚,全面营造风清气正的内外部社会渠道经营管理环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
15.1 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非移动公司授权产品、厅店内使用的任何软件及系统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因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15.2 乙方保证其销售的非移动公司授权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质检要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因此产生的客户投诉和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的业务通知、管理文件及双方签署的有关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书面文件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 如原有协议还未到期,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原签署的协议自动解除。
16.4 对于本协议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的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将在及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6.5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6.6 在本协议期间由于乙方渠道星级变更造成与甲方渠道合作模式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应在本协议执行完毕后再行调整渠道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社会渠道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承诺书;
合同附件2.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甲方: (盖章)
签字:
职务:
日期:
乙方: (盖章)
签字:
职务:
日期:
附件1: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网络信息安全责
承诺书
为维护信息安全,保护客户权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2019〕68号)要求,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期间,我承诺如下:
一、已深刻理解、领会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承诺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二、承诺按照国家监管部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相关要求,落实实名制相关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网点内张贴相应宣传告示、口头告知客户相关实名制要求、在网点显著位置规范张贴渠道二维码标识等。
三、全面落实实名制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100%实名入网。严禁违反开卡业务流程,出现实名人不到厅开卡,出现违规利用客户信息开卡,出现主动向无实际业务需求人大面积开卡赠卡,出现配合或放任异常买卡人开卡等违规情形。
四、坚决打击电信诈骗行为,严禁出现转租、转售已开通号卡,或配合不法分子转售号卡情况。
五、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执业过程中绝不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预开通号码或者办理业务。
六、承诺仅在授权地址按实名登记要求销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在本区域的属地公司授权提供的移动号码,不得跨区经营或销售非归属于本地区的号卡。
七、严格保密办理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移动公司客户服务“五条禁令”。
八、代理移动业务期间,遵从移动公司对客户非实名制入网或者违反客户信息保密规定等业务指导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若违反工信部、移动公司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恶意销售号卡产生诈骗行为,或违反客户信息保密规定,愿意服从移动公司对我方进行的酬金扣罚、不退还业务保证金或者终止业务合作等的处理意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本承诺为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签订之日起,我方将严格落实客户入网实名制、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
名称: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为依法做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公司及个人做出郑重承诺:
严格按照《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第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贵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杜绝发生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以及非法使用、提供、销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严禁超范围、超界限使用。
在工作及为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贵公司明确授权,我公司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开展任何营销活动;未经贵公司明确授权,不得在未向用户告知活动详细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劝说、引诱等方式要求客户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从事为客户注册互联网账号等违规行为;任何处理(包括收集、注册等)客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当严格按照贵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不得超越权限处理。
在执行中如有出现违反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的要求,或者存在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行为,视作严重违规,将按贵公司社会渠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